(2015)五民一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培珍与祝晓勇、安徽通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珍,祝晓勇,安徽通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2027号原告:王培珍,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家明,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晓勇,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告:安徽通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卞多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律师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县。负责人:XX,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培珍诉被告祝晓勇、安徽通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祝晓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珍撤回对被告祝晓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秋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