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玉青与周庆月、李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青,女,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庆月,男,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淑艳,女,汉族,周庆月之妻。王玉青与周庆月、李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青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5)茌法执字第438号执行案件,拍卖了周庆月、李淑艳的房产一处,拍卖成交价为281600元,扣除银行按揭贷款等各项费用,两案件按比例分配剩余执行款37610.55元,申请人王玉青分得9660.17元,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且下落���明,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