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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广树与赵永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树,赵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树。被执行人赵永民。本院在执行陈广树与赵永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