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青岛市第六中学高二学生。法定代理人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魏薇,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义琴,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乙,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审结。该案(2015)李少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将本案案款交至法院,案款现已发还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少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庆坤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