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秦金合与曹凤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合,曹凤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384号原告秦金合,男,汉族,农民。被告曹凤显,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金合诉被告曹凤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8日原告秦金合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凤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金合撤回对被告曹凤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均由原告秦金合承担。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