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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汉市南昌路三段。法定代表人谢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一林,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斐,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法定代表人邝锦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敏,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880元,由原告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