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龚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龚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吕银斌,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