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关立章与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立章,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关立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关妍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原告关立章的姐姐。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立章与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立章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立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元,撤诉减半收取77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关立章承担。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绮霞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