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XX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935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场镇飞霞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社理事长。被告XX贵,男,生于1958年1月1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现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XX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自愿偿还贷款本息,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