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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诚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雅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诚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803号原告东莞市诚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557450。法定代表人杨世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良,系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雅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926。委托代理人谢国洪,系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裕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因被告通过原告购买房屋,中介费为12000元,剩余中介费4000元未支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中介费4000元、违约金(自2015年7月16日起每日按中介费总额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为3000元)、律师费25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案外人杨满霞于2015年6月6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居间服务,被告向杨满霞购买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2号地王广场写字楼xx层x号的房屋。合同约定中介费为12000元,被告应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其中最后一期4000元在领取新的房产证当天支付;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总中介费用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一方违约,另外两方为追究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被告和案外人自行约定,过户需付的所有二手税费均由被告承担。后买卖双方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被告于2015年7月6日登记为涉案房屋产权人,2015年7月15日领取产权证。被告已支付中介费8000元。涉案房屋在买卖时带有租赁合同,买卖双方已对租赁合同进行交接转移。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评估费2750元。涉案房屋因原业主的原因拖欠至2013年6月的水电费共1464元。原告委托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付了律师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雅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4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15年7月16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限被告王雅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雅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翠芬书 记 员  陈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