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明军与高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军,高杨,郭长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08-2号原告王明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现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王效发,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豪,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杨,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威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雅惠,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长青,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军与被告高杨、第三人郭长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08-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案件已经审结,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解除对第三人郭长青名下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132B号1302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长青名下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132B号1302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