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与李先知、田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李先知,田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78号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阮成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祥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先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田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先知、田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