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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与李先知、田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李先知,田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78号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阮成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祥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先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田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先知、田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德钱友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