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长兴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长兴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中心农贸市场1层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莉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柏焕,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平。原告长兴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长兴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