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6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姜明德与李少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德,李少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954号原告:姜明德委托代理人:隋尧武被告:李少奎原告姜明德与被告李少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我和李少奎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关系,我们就是对租金有争议,本案我起诉的诉讼请求有误,现申请撤回对李少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明德负担。审判员 那荣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