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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天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2月7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务工人员。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朝检公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文雯、助理检察员廖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因自己停放在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明月大道一段78号朝天高速公路连接处的装载机两只后轮胎均损坏,便请修理工高某某修理,在补胎充气时,发现其中一只后轮胎严重磨损,无法使用,被告人梁某某遂生盗窃之念,便让高某某将本案被害人何某某也停在此处的装载机上的两只前轮胎拆卸,安装在自己装载机后轮上。高某某按照被告人梁某某的要求卸装互换两个装载机轮胎。经鉴定被盗窃的两只轮胎价值6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并应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辩称当时想拿过来用两天,等我的轮胎修好后就归还,结果在第四天的时候就报案了。庭后被告人梁某某交纳书面悔过书一份,对其所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请求念其是初犯,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因自己停放在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明月大道一段78号朝天高速公路连接处的装载机两只后轮胎均损坏,便请修理工高某某修理,在补胎充气时,发现其中一只后轮胎严重磨损,无法使用,被告人梁某某遂生盗窃之念,便让高某某将本案被害人何某某也停在此处的装载机上的两只前轮胎拆卸,安装在自己装载机后轮上。高某某按照被告人梁某某的要求卸装两个装载机轮胎。经广元市朝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两只轮胎价值6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所盗两只猛虎牌轮胎已还给被害人何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信息、扣押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的两只猛虎牌轮胎的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被盗窃的两只猛虎牌轮胎的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价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刑事照件、对所盗物品的扣押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且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惠杨莉人民陪审员  兰约明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祯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附刑期计算过程:被告人梁某某有入户盗窃和盗窃数额较大,确定起点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6600元减去1600元=5000元,5000÷1500元=3.3个月,即3个月9天,确定基准刑为9.3个月,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减基准刑的20%,减少1.86个月。有当庭认罪和积极退赔情节,可以酌定减轻基准刑的30%,即减少2.79个月。综上,可减轻刑期4.65个月,减刑后的刑期为9.3个月-4.65个月=4.65个月,低于了有期徒刑六个月。为了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对被告人单处罚金100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