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870号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201-9。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龙,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757-X。法定代表人吴宪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蔡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重庆时报》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星期一)在《重庆时报》独家发布被告地产广告,广告总金额为100万元,2014年4月5日前支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在广告刊发后一个月内以被告开发的鉴山国际商品房抵扣。原告依约发布广告后,双方于2014年5月7日签订抵房协议约定,被告用鉴山国际度假区53-1-3-2#、54-1-3-2#两套房抵扣预付款之外的80万元广告费,若原告届时不能享有和行使抵房协议所确定资产的合法权益时,视为被告未能冲抵广告发布款项,被告应当立即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另所选房源价值超出部分,由原告于2014年6月6日继续发布广告冲抵房款金额,故原告又依约发布了一个整版的广告,按照合同约定整版广告价格7.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未果,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87.5万元的广告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重庆时报》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乙方为《重庆时报》媒介的合法代理商,甲方委托乙方在媒体《重庆时报》发布广告,甲方委托乙方于2014年4月28日(星期一)独家发布甲方地产广告,当天《重庆时报》地产类广告只刊发鉴山国际广告,不得再刊发其他地产类广告,甲方承诺不得在其他纸媒体刊发广告,乙方承诺广告总版量配合不低于12个版,详见附件《鉴山国际-〈重庆时报〉广告配比表》,优惠总金额100万元(壹佰万元整),乙方在出刊当天加印1万份报纸派驻黄马甲在指定加油站以及商圈周围派发,费用已包括在优惠总金额内,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具体合作广告版面以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版面为准,从本协议生效起,因甲方已预订乙方2014年4月28日(星期一)地产广告,乙方承诺当天撤出已定地产类广告并不再接纳及刊发其他地产类广告,且乙方承诺在2014年4月29日及4月30日分别加送一个半版广告与甲方;从本协议生效起,乙方将为甲方成立策划专案组,负责鉴山国际的话题炒作、新闻报道以及版面建议等系统性链条;如因乙方原因,乙方实际刊出的广告画面效果与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广告版面色彩、字体出现严重失真、字迹模糊、或存在错误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下期重新免费刊登一期,并赔偿相应损失。广告单价为普通版75000元/整版,软文由记者撰稿加收4000元/整版,特殊版按《2014年重庆时报房地产广告例刊价》6.5折执行,头版按《2014年重庆时报房地产广告例刊价》8.5折执行;甲方应于2014年4月5日前,预付乙方合作定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余下金额广告刊发后一个月内,以甲方开发的鉴山国际商品房实物抵扣应付乙方的广告款,若抵房款尚不足以冲抵余款80万,甲方可选择继续在乙方投广告,乙方继续选房充抵或者不足部分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抵房款单价以甲方销售部当日单价为准,享受甲方对外一次性付款的折扣和其他价格优惠政策,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足额、有效的发票(发票开具的单位为: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告采用甲方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如甲方坚持不修改而因甲方的主观要求如期刊发的,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本合同在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广告配比表,附件二《重庆时报地产广告价格表》。原告依约在2014年4月28日、29日、30日发布被告地产广告,被告依约支付20万元。2014年5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抵房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重庆时报-房地产广告发布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以应收广告发布款用于冲抵甲方所属项目(详见选房明细)的房源,现就甲方用商品房冲抵乙方广告发布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乙方为甲方提供广告发布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广告价值的总金额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现甲方已支付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余款800000元用下列选房明细的房源冲抵,所选房源冲抵广告发布费后甲方还余140353元,乙方继续用广告版面冲抵,具体版面和价格按照甲乙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重庆时报-房地产广告发布协议》执行;选房明细为项目名称:鉴山国际度假区、预售许可证号:渝国土()预字第()号、项目为鉴山国际度假区、房号分别为53-1-3-2#和54-1-3-2#,户型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7.97㎡、建筑原价分别为10074元/㎡和9929元/㎡、抵换折扣率为98%、抵换建筑单价9872.52元/㎡和9730.42元/㎡、抵换总价为473585元和466768元,小计¥940353(大写玖拾肆万零叁佰伍拾叁元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取得上述商品房权属,享有自主支配的全部权利,并不受甲方广告发布进度的影响,涉及商品房的房款及按揭贷款由购房者直接支付于乙方,甲乙双方以对冲票据的方式进行结算,如乙方不能享有和行使本协议所确定资产的合法权益(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时,视为甲方未能冲抵广告发布款项,甲方当即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所欠款项。甲方保证上述商品房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瑕疵和他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五证齐全、未抵押、未担保、未销售、未出租或未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本明细所选商品房抵房总价是甲方抵换乙方广告发布费用实际结算价,如以上房源出现转售行为,其转售签约的合同标示价应与本套房屋的抵房价格一致;建面单价是指本套商品房如果由甲方自售时对外公布的价格;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又在2014年6月6日普通版发布一整版被告鉴山国际的广告,按合同约定其价值为75000元,因被告的债务纠纷,被告用于冲抵原告广告发布费的房源于2015年8月3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原告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广告发布费。本案在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所有的鉴山国际的相关土地和房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重庆时报》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配比表和《重庆时报地产广告价格表》、抵房协议、2014.4.28和2014.6.6被告地产广告样板,法院调查的鉴山国际档案和(2015)綦法民初字第0687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送达证以及原告之代理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重庆时报》广告发布合同和抵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提供的房源被法院依法查封,原告不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协议,原告享有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875000元。如果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0元,财产保全费4900元,共计11180元由被告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