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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黄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赔偿款3463.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