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09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788-6。法定代表人:严仕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霞,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一品,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江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