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俊平与侯清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平,侯清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王俊平,农民。被告侯清禄,农民。原告王俊平与被告侯清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平与被告侯清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平诉称,2014年5月24日被告从我处借款1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底还清,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期间,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无理推诿,无奈诉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庭审中诉称,是因为玩钱,被告诈骗我175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属实。2、隆尧县公安局扣押清单两份和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物品为:麻将牌“一饼”一张、“二饼”一张、“三饼”一张、“八饼”一张、隐形眼镜一副。3、证人张某到庭作证。证明内容为:“去年(2014年)的下雨的一个晚上,被告(候清禄)和一个女的在原告(王俊平)家中,原告给被告要钱,后来被告妻子和侄子过来,说没有钱。原告玩钱被被告套了,原告要求被告退钱,后来经我说管,被告答应退30000元,当场给了20000元,打了一个10000元的借条”。被告侯清禄辩称,2014年麦口时,我和几个人在河北南汪后村玩钱,期间有输有赢。最后一次,原告从任县请了一伙黑社会人员,冒充是市局的公安人员,将我控制起来又打又骂。半夜后,这伙人怕把事情闹大了,把我和一个女的送到原告家中,给我们要十几万钱,叫我们给家里打电话,家里人知道后托人到原告家谈判,给了原告钱后又打了这个一万元的借条,我们出来后,原告又报了案,北楼派出所询问了几次,是因为玩钱引起的,是正常的玩钱,不是诈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其他人多次相聚赌博。2014年麦天的一个雨夜,因原告赌博输钱将被告等人控制于自家中,以被告及他人诈骗其钱财为由,让被告退钱,双方争执不休。经人说管,被告同意退钱30000元。当夜,被告家人赶到给了原告20000元现金,其余的10000元打成了借款条。现原告以被告借款不还为由诉于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诉辩、书证、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多次相聚赌博。原告出示的借款条,是被告在受控之下被迫所写的赌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债务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的规定,该赌债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俊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