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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州德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瑞格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德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瑞格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396-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德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杨坂2号福州华侨家具厂11座厂房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530998-5。法定代表人冯德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瑞格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5层J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622515-X。法定代表人赵春燕。申请执行人福州德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瑞格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州德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2000元及利息,已受偿4594.04元。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