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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秋文与阳煤集团新景矿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秋文,男,汉族,阳泉市郊区。上诉人石秋文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审被告阳煤集团新景矿向其承包的林地排倒矸石,毁坏了林地和林木,并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请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本案是侵权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阳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景矿住所地在阳泉市矿区,故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