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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董亮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4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亮,无业。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董亮在天津市北辰区四十七中学天桥附近,向阿XX贩卖毒品0.15克(经毒化检验鉴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毒品0.14克(经毒化检验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得赃款1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收缴董亮随身携带的毒品6.74克(经毒化检验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0.04克(经毒化检验鉴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董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董亮在天津市北辰区四十七中学天桥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阿XX贩卖毒品0.29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又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搜查出毒品6.78克。经毒化检验鉴定,其贩卖的毒品中0.15克含有海洛因成分,0.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中0.04克含有海洛因成分,6.7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收缴收据、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亮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董亮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郭 莹人民陪审员  李少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