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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文跃与包文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文跃,包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钟文跃。被执行人:包文法。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调确字第28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文法古市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钟文跃也未能提供包文法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包文法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文跃5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1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