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陈某甲,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