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红安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秦辉胜、周代启、周林站、李景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秦辉胜,周代启,周林站,李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海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辉胜,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代启,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林站,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景川,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辉胜、周代启、周林站、李景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绍文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熊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大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