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永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48-1号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绍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书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永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杜咏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小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宗保,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咏眉,蚌埠永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杨卫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陆国斌,男,汉族,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瞿勇,男,汉族,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杜浩,男,汉族,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范德明,男,汉族,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管志强(系范德明岳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永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等八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瞿勇房产的查封,变更为冻结瞿勇所持有的蚌埠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瞿勇名下的房产:1、XX小区X菜市场商住楼北X号,产权证号35XXXX,面积XXXX.XX㎡;2、XX小区X菜市场商住楼北X号,产权证号35XXXX,面积XX.XX㎡;3、XX小区X菜市场商住楼北X号,产权证号35XXXX,面积XXX.XX㎡;4、XX小区X菜市场商住楼北X号,产权证号35XXXX,面积XXX.XX㎡;5、XX小区X菜市场X-X层综合楼局部,产权证号35XXXX,面积XXXX.XX㎡;二、冻结瞿勇持有的蚌埠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及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海强审 判 员 唐红旭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克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