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罗秀兰、侯蓉、侯力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兰,侯蓉,侯力峰,委托代理赵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罗秀兰。原告侯蓉。原告侯力峰。三原告委托代理赵刚,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保宁醋大街23号。诉讼代表人张欢,该支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陈良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磊,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兰、侯蓉、侯力峰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兰、侯蓉、侯力峰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宋明华审 判 员 赵卿宇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