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联祥与蔡小燕、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小燕。委托代理人崔振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联祥。委托代理人和延明。上诉人蔡小燕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郭联祥所有权纠纷一案,郭联祥于2014年12月1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蔡小燕和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返还其已收取的6390元,并从收费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返还其已交纳的煤气开口费2450元、有线电视开口费24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蔡小燕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蔡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振波,被上诉人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长江、任磊磊,被上诉人郭联祥的委托代理人和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蔡小燕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