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谢亚二、李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谢亚二,李玉连,谢肇强,黄伟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负责人:梁美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钊。委托代理人:戴伟强。被告:谢亚二,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5035。被告:李玉连,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988。被告:谢肇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970。被告:黄伟庆,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97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诉被告谢亚二、李玉连、谢肇强、黄伟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案宣判前提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 勇代理审判员 丁 玲人民陪审员 伍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