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左友镒与李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左友镒。被申请人李卫明。申请人左友镒与被申请人李卫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法院判决后能够得到执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卫明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左国平、梅芍兰自愿以夫妻共同房产(房权证号:××号)为申请人左友镒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卫明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左国平、梅芍兰位于广水市应山市标南三环路380米处(房权证号:××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左友镒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晓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