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一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蒋灿明诉董文超、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灿明,董文超,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1828号原告:蒋灿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超,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安宗,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82-84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4903-1。法定代表人:樊殿亮,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安徽省阜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421-2。法定代表人:郭建成,该公司经理。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坤鹏,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灿明诉被告董文超、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灿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