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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与陈慧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安,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库热西·马依托夫,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法制副校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雪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三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于2015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乌鲁木齐市第三中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黄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