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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祖军与唐国栋、祝瑞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祖军,唐国栋,祝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雷祖军。被执行人唐国栋。被执行人祝瑞英。关于申请执行人雷祖军与被执行人唐国栋、祝瑞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国栋、祝瑞英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