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田宪起与徐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田宪起,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孙老家镇东村行政村东村215号。被告:徐振民,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大集乡姚万楼行政村万西村1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宪起诉被告徐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宪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