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谭红西与张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红西,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谭红西,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号*号楼。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二路陈仓园一区*号楼*单元*楼。谭红西与张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58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