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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谭红西与张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红西,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谭红西,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号*号楼。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二路陈仓园一区*号楼*单元*楼。谭红西与张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58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