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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欣杰与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欣杰,刘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924号原告史欣杰,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律师。被告刘冬,男,1986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欣杰诉被告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欣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欣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欣杰撤回对被告刘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史欣杰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征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