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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并对本案延期审理。我院于2015年9月8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并要求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所申请调取的事项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公诉机关未将案件移送我院,且未说明任何原因。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任何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博代理审判员  刘晓光人民陪审员  薄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廿九日书 记 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