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晓云与重庆亘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云,重庆亘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170号原告熊晓云,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重庆亘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14-11,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08000122471。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云与被告重庆亘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晓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晓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晓云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成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芯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