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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常熟市服装城鸿晓科艺布行与苏州市爱洲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93号原告常熟市服装城鸿晓科艺布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万豪轻纺城1幢A111。经营者潘斌。委托代理人庄品球,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爱洲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东5组227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安凤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服装城鸿晓科艺布行诉被告苏州市爱洲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服装城鸿晓科艺布行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服装城鸿晓科艺布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服装城鸿晓科艺布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常熟市服装城鸿晓科艺布行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