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新奇、李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498号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被告郭新奇,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爱丽,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毫,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新奇、李爱丽、李毫借款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爱丽银行存款6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爱丽银行存款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秀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