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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新奇、李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498号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被告郭新奇,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爱丽,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毫,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新奇、李爱丽、李毫借款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爱丽银行存款6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爱丽银行存款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秀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