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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维涛与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王维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涛,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