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治容与黄家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樊均雄,简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称:看在子女的份上,愿意与被告和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