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区执字第1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强星与彭润香、余锦翔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星,彭润香,余锦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区执字第1425-5号申请执行人:杨强星。被执行人:彭润香。被执行人:余锦翔(系彭润香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区民二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彭润香、余锦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润香、余锦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润香、余锦翔至今未履行。2013年11月2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余锦翔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望上门新都小区A型2栋2单元3层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606676,建筑面积99.66平方米),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余锦翔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望上门新都小区A型2栋2单元3层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606676,建筑面积99.6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