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迟安、张胜与张胜、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迟安,张胜,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68号原告陈迟安。委托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张胜。被告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迟安诉被告张胜、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迟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迟安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迟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陈迟安负担。审判员 蔡报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松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