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朴英子与韩相春、全明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英子,韩相春,全明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36-2号申请执行人朴英子,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韩相春,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全明姬,现住延吉市人民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英子与被执行人韩相春、全明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本金5万元及利息五缘湾,案件受理费2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全明姬名下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变卖无人竞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