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朴英子与韩相春、全明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英子,韩相春,全明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36-2号申请执行人朴英子,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韩相春,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全明姬,现住延吉市人民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英子与被执行人韩相春、全明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本金5万元及利息五缘湾,案件受理费2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全明姬名下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变卖无人竞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