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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绍红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852-2号申请执行人罗绍红,居民。被执行人陈刚,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绍红与被执行人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绍红与被执行人陈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湘F×××××轿车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以湘F×××××轿车抵偿部分债务。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050元(截止2015年10月8日)、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170元,共计421220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双方商定湘F×××××轿车作价300000元,先由申请执行人清偿银行车贷184837.17元,实际抵偿债务115162.83元,抵偿后剩余执行标的本金为256057.17元。另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