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荣红生与贺长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红生,贺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荣红生。被执行人贺长军。关于申请执行人荣红生与被执行人贺长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荣红生于2015年月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