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417号原告门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门某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进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