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高永飞与鄂尔多斯市特伦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飞,鄂尔多斯市特伦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高永飞,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特伦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特伦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日向高永飞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