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雪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雪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雪,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宇轩,员工。被告刘雪梅,女,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雪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雪梅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雪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03元,减半收取465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9303元,多交部分,予以退款),由原告云浮市西江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国灿人民陪审员 潘维周人民陪审员 黄仁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小燕 来源: